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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级别: 侠客
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 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级别: 侠客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4-06-21
全文摘自联合国网站
级别: 侠客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4-06-21
《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


我们都同意,《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础。将近60年前通过的这项《宣言》,鼓舞签订了许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条约,全世界的人权得到发展。不论是在解决不正义的事件的时候,在冲突期间,在忍受迫害的社会上,以及在我们努力争取普遍享受人权的时候,《宣言》继续鼓舞着我们。
  《宣言》代表着普遍承认: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固有的权利,不可剥夺,对任何人一律平等,我们人人生而自由、我们的尊严和权利是平等的。不论我们的国籍、居住地点、性别、民族或种族来源、肤色、宗教、语言、或任何其他地位,国际社会在1948年12月10日承诺,维护我们人人的尊严和正义。


为我们共同的未来奠定基础


  多年来,这项承诺已经形成法律,其形式包括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性原则、区域协定、和国内法。通过这些法律,人权得到表述和保障。在《国际人权宣言》的鼓舞下,已经产生了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和宣言,许许多多区域人权公约,各国的人权法案和宪法条款,它们共同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面体系,提高和保障人权。


  从《世界人权宣言》所取得的成绩出发,《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在1976年生效。这两个公约把《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揭示的大多数权利加以发展,对于批准两公约的国家切实具有约束力。他们规定了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如生命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言论自由、工作权、社会安全、受教育权。这两项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构成国际人权法案。


  多年来,国际人权条约在所关注的问题和在查明需要保护的社会群体两方面都更具有针对性,更专门。国际人权法不断增加,演变,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国际人权法案中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种族歧视、酷刑、强迫失踪、残疾人等人们关切的问题,和妇女、儿童、移民、少数群体、土著民族的权利。


普遍的价值


  《世界人权宣言》首先揭示的核心人权原则,如普遍性、相互依存性、不可分割性、平等、不歧视、以及人权对有权利和有责任的人双方同时产生权利和义务的观念,都已经在许许多多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决议中一再重申。今天,所有联合国的会员国都已经批准九个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中的至少一个条约,百分之八十已经批准四个以上的条约,从而具体宣示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的普遍性。
级别: 侠客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4-06-21
国际法怎样保护人权?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必须遵守的义务。各国成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后,便根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和义务:遵守、保护、和履行人权。遵守人权的义务就是:各国必须不得干涉或限制对人权的享有。保护的义务是要求各国保护个人和团体,免于人权受伤害。履行的义务就是:各国必须采取积极行动,有利于享有基本人权。
  各国政府批准国际人权条约后,便承诺在国内采取措施并立法,以期符合他们的条约责任和义务。因此,国内法律体系对国际法所保障的各种人权提供主要的法律保护。如果国内的法律程序不能处理伤害人权事件,还有让个人和团体提出申诉的区域和国际人权申诉机制与申诉程序,协助确保国际人权标准确实在当地得到遵守,执行,和强制执行。
级别: 侠客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4-06-21
《世界人权宣言》:全球第一次声明人人享有与生俱来的尊严和平等

  《世界人权宣言》由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经验教训的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创立了联合国,国际社会矢志决不允许再发生那次战争中的种种暴行。世界各国领袖决定,为《联合国宪章》加上一个路线图,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无论在什么地方,永远永远。


        他们所考虑的文件,后来成为《世界人权宣言》,是在1946年大会第一届会议中讨论的。大会审查了《基本人权和自由宣言》草案,送交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发交人权委员会……在拟定国际人权法案的时候审议。”人权委员会在1947年初第一届会议上授权委员会成员拟定名为“一个国际人权法案的初稿”。后来这工作由一个正式的起草委员会接办。起草委员会的成员是考虑到地域分布而选出的八个国家的委员会代表。
  人权委员会由不同的政治、文化、宗教背景18个成员组成。美国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遗孀罗斯福夫人是《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主席。她的同事有:法国的勒内·卡辛,他起草《宣言》的初稿;黎巴嫩的查尔斯·马利克,委员会报告员;中国的张彭春,副主席;加拿大的约翰·汉弗莱,联合国人权司主任,他准备《宣言》的蓝本。公认罗斯福夫人是推动使《宣言》获得通过的动力。

  委员会在1947年第一次开会。罗斯福夫人在她的回忆录中说:“张博士是一位多元主义者,他动人地解释他的主张:最后的真理不止一种。他说,《宣言》应当兼顾西方思想以外的其他思想,汉弗莱博士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方针。虽然他是对汉弗莱博士说话,实际上这话是对马利克博士说的。马利克博士立刻顶他,颇为冗长地阐述汤玛士·阿基那的哲学。汉弗莱博士也热烈加入讨论。我记得张博士有一次提示说,秘书处不妨花几个月工夫研究一下孔子的主要学说。”

  卡辛的定稿交给正在日内瓦开会的人权委员会。委员会把宣言稿送给所有会员国征求意见,这个稿子通称日内瓦稿。

  有50多个会员国在最后定稿中参加了意见,于是在1948年9月提出了《宣言》的一稿。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开会的大会以第217 A(III)号决议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八个国家弃权,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反对。起草小组委员会的智利埃尔南·桑塔·克鲁斯写道:“我清楚感觉到,我正在参加一个真正重大历史性的会议,在会上我们对人的崇高价值获得共识,这个价值不是来自一个世界强权的决定,而是来源于我们存在这个事实—这产生了生活免于困乏和免于迫害的不可剥夺权利,以及充分发展个人人格的不可剥夺权利。在大会堂里,……有一种所有各种思想的人真诚团结和同胞感的气氛,我再也没有在任何国际场合看到这样的气氛。”

  《世界人权宣言》全文在不到两年内编定。在世界分裂为东西阵营的那个时候,就那一文件的精髓内容获得共同立场,确实是一件丰功伟业。
级别: 侠客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4-06-21
《世界人权宣言》起草人


图片第一行:

Dr. Charles Malik (黎巴嫩)

Alexandre Bogomolov (前苏联)

Dr. Peng-chun Chang (中国)

图片第二行:

René Cassin (法国)

Eleanor Roosevelt (美国)

Charles Dukes (联合王国)

图片第三行:


William Hodgson (澳大利亚)

Hernan Santa Cruz (智利)

John P. Humphrey (加拿大)
级别: 新手上路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4-06-26
拜读
级别: 新手上路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4-07-04
既要警惕国家借用人民利益的口号来限制民众,也要警惕个人出于狭隘利益的舆论来束缚其他民众与其他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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